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十八届“5.15政务公开日”“专家接热线解难题” 政策公开答汇总
1.问题:我们小区入住已经一年多了,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怎么办?
答复: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问题:我们小区物业服务不好,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复: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物业服务活动中产生纠纷等诉求,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诉解决。一是直接向物业企业投诉;二是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投诉;三是向辖区社区、街道、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四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合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问题: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了,物业企业没有撤出,还在服务,是否合法?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4.问题:我们家是新小区,物业企业向我们要入住之前的物业费,这合法吗?
答复: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5.问题: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很好,想继续用这家物业企业,还用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吗?
答复: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