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近年来,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职责,紧紧围绕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在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刑罚执行监督宣传工作不够深入;二是财产刑执行监督成效还不明显;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四是刑罚执行监督检察队伍力量不足。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是要加强监所检察及刑罚执行监督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沟通,从全力维护宪法权威、保证法律和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的高度出发,消除思想上不愿宣传的畏难情绪,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要继续做好在监区内外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宣传工作,在坚持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等已有制度的同时,研究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要进一步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通过“举报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拓宽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的渠道。
二是要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信息共享,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共同分析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的措施;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督促被告人履行财产刑义务,保证财产刑刑罚的依法执行,尤其对已生效的职务犯罪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要督促执行机关加大执行力度,对服刑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中,凡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义务而拒不履行财产刑义务的罪犯,应认定无明显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检察中从严控制。此外,审判、侦查及其他行政部门对财产刑执行应当依法履职,积极配合,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得到落实。
三是要加大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监督力度。要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戒毒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所内死亡等事故进行监督,对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对教育矫治、生活卫生、戒毒治疗、诊断评估、习艺劳动、文化建设、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体罚或虐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使用戒具、违规安排习艺劳动等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受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审查处理。
四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合理充实、调配检察人员,加强市检察院对派驻检察室各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在信息化管理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要教育和引导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转变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监督理念与工作方式,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要切实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系统化的业务培训,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监督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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