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无障碍版
  • 智能机器人
  • 繁體版
  • 手机版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民生资讯>详细内容

我市主城区9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本溪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17 10:13:02 浏览次数: 【字体:

  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的大部分区域将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这是记者从4月1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多个街道社区都被列为禁放区,禁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质监、工商、交通、供销社等相关部门也将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市民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呼吁大家从自身做起,增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公德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