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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供热住宅测温退费执行全省新规

来源:本溪日报 发布时间:2016-11-16 09:51:39 浏览次数: 【字体:

自11月1日全市开始供热至今,已经过去半月有余,各供热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能及时处理各类故障,居民家中的温度已趋于平稳。针对部分用户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记者昨日从市供暖办了解到,我市已于本月起施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今年城市居民住宅室温不达标如何检测、如何退费及退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何进行室温检测?市供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室内温度不达标,如何退费?退费天数如何认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退费金额公式: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哪些情况不予退费?因用热户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