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2月1日起将上调城区污水处理费至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
为了倡导节约资源,节约用水,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设市城市2016年底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经本溪市政府同意,从12月1日起将上调我市城区居民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此次调整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每吨1.40元。不再单设特业收费标准。本溪、桓仁两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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