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对人行道机动车的违停处罚
为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进一步理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2016年3月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进行审议。
常务会议最终通过了对《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修改,同意按照市委、市政府成立城区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原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的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设施的机动车违规停放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还原,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管理职权统一划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规定市公安机关是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行政处罚。自此,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实施的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处罚。
供稿人:法制办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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