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长期居住异地退休人员实现异地就医结算
日前,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经过多方协作努力,我市已与沈阳、大连、铁岭、盘锦、营口、葫芦岛等6市搭建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了我市与其他6市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为使省内异地安置人员,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或办理正式内退手续的参保人员,本人因在异地户口或投奔父母子女而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以及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因病就医即时结算,简化往返医疗费报销环节,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我市于去年12月底经省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实现了与省内沈阳、大连、铁岭、盘锦、营口、葫芦岛等6城市异地就医互联互通。
据了解,我市在沈阳、大连、铁岭、盘锦、营口、葫芦岛6个城市申请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需携带户口本(或房票)等相关资料和社会保障卡,在每月26日至30日到我市社保局医疗分局待遇审核科窗口,进行登记、办理医保信息联网,在《辽宁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审批备案表》审批之日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开通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功能,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省内异地安置就医直接结算待遇,同时不再享受我市就医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执行参保地的统筹金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待遇规定,执行居住地的入出院标准、统筹金起付和居住地的三大目录(药品、诊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待遇规定。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执行异地安置就医联网结算造成与本溪市普通住院结算金额不一致时,超出部分不追回、低于部分不补偿。同时,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只能是住院医疗费用,审核通过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进行异地划卡直接结算,需先行垫付后,携相关医学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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