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无障碍版
  • 智能机器人
  • 繁體版
  • 手机版
您的位置:首页 >投资>营商环境>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本溪市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公管办 发布时间:2017-05-08 11: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辽营环监发﹝2017﹞2号)的要求,市软环境办制定了《本溪市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请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将近两年来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的行政审批、审查、资格认证、投资限制、中介服务、行政收费等专门文件(PDF格式)和目录清单(电子版),自查自纠综合报告(含附表)及其工作建议(电子版)务于5月10日前上报(电子邮箱
ggb4522516@163.com)。
  如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不涉及《方案》所列事项,或涉及《方案》所列事项极少,或已在一年内向有关单位呈报过相关情况且没有新变化的,请正式复函说明。
  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此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营商环境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请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名单于5月2日报送市软环境办。
  联系人:李洪军  联系电话:42218507  传真:42218506
  附件:本溪市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

                                            


                                                     本溪市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本溪市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清查审批和认证暨行政收费等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营环监发﹝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方针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降低企业外部制度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投资者、创业创新者提供优质便捷免费或低成本的服务,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稳增长、结构优化、民生保障和全面振兴。
  二、主要工作
  (一)行政审批、审查方面
  1.自查并取缔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设立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2.自查落实国务院近三年来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情况。
  3.自查自纠简政放权过程中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不完整,各县(区)政府承接下放权力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4.整治涉企项目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多头审批、多部门盖章,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项目备案变相成为行政许可,缺少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等问题。
  5.整治审批服务窗口未按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正确履行职责,未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等问题。
  工作时限:5月10日前。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行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省、中)直相关部门。
  (二)投资限制方面
  1.自查并取缔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投资限制问题。
  2.清查超出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核准投资目录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投资限制事项。
  3.清查超出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投资限制事项。
  工作时限:5月10日前。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省、中)直相关部门。
  (三)资格认证方面
  1.自查并取缔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公布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和《辽宁省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之外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清查近两年来,国务院取消的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否全部取消。
  3.自查和纠正我市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正面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与就业挂钩事项和行为。
  工作时限:5月10日前。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省、中)直相关部门。
  (四)中介服务方面
  1.自查并取缔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9号)和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无法定依据,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
  2.自查和纠正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利用垄断地位,没有法定直接依据而设立和实施的“红顶中介”问题。
  3.清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问题。
  4.清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问题。
  5.清查将一项有法定直接依据的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问题。
  工作时限:5月10日前。牵头部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省、中)直相关部门。
  (五)行政收费方面
  1.自查并取缔除国家行政收费清单、《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外,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行政收费事项。
  2.自查和纠正依法确定的目录清单更新不及时,已取消的项目仍列入目录清单等问题。
  工作时限:5月10日前。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省、中)直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广泛宣传。
  一是加强专项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专项工作,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政府效能,降低企业外部制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形成正向工作合力。同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三是加强督查检查。市软环境办将适时会同相关牵头部门和单位,对此专项工作进行督查,既查处纠正现实问题,又推进建立形成长效机制,并将督查检查结果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挂钩。
  四是加强专项工作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加大专项工作宣传力度,宣传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宣传专项工作成效,共同营造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和亲商、清商的良好氛围。
  (相关附表格式请在邮箱
ggb44522505@163.com下载,密码44522505)

 

                                本溪市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