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5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溪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应对当前老龄人口总量扩张和增量提速的严峻形势,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以广大老年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保障基本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改革推动。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优化结构,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的空巢(独居)失独老年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3.注重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实现全市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在所属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对其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放宽外资准入。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限制。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及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可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不涉及敏感区的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即1998年底前建成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相关标准界定的监管权限进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养老机构在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发展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司法局等)
建设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给予一次性开办相关支持,委托社会力量低偿运营。在城区和两县主要乡(镇、街道)试点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料探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适时探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全面开展农村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完善社区公共设施服务功能。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支持开展多层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县(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发挥助老服务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智慧办、市科技产权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
(七)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八)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市税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
(九)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本溪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合理布局。结合城乡、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教育培训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要补缴相应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政策
完善福彩公益金支持政策。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精准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政府按投保床位数给予责任保险费补贴。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鼓励各县(区)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四)完善投融资支持政策
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和职业素养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素质。对通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协商确定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对民办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0%(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推动职业院校开发或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开放职业院校相关专业资源,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支持职业院校与养老机构和医院共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合作开展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
(六)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以及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将养老机构作为消防监督工作重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导入退出机制;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演练。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本溪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行业自律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八)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九)加强督促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