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1-000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关于推进我市中医医药产业发展的提案》(第4165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关于推进我市中医医药产业发展的提案》(第4165号)答复
本医保案字〔2021〕第1号
尊敬的纪凤金委员:
您所提《关于推进我市中医医药产业发展的提案》(4165号)收悉,现就其中的“本地生产的中药产品无条件进入医保、农保,医保、农保资金应向本地中医药使用费用报销比例倾斜,明确报销增长比例。”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已经于2020年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要求,我市2020年已经完成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您提到的 “农保”)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中药产品进入医保的问题
2020年,随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进入法治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即,市级、省级均无调整《药品目录》权限。
三、向本地中医药使用费用报销比例倾斜问题
辽宁省医保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7号)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已经规定了药品支付标准。而且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要求,也不允许制定倾斜性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关心,特别是对中医药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