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lbzj-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三、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承担编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三)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职责,提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建议。
(四)承担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特诊人员医疗保障结报工作。
(六)承担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申报、验收及协议签订工作。
(七)配合各级各类定点机构服务情况、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检查工作。
(八)开展各项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1.党政群工作部
负责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文字综合、安全、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计划财务部
承担各项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结算、核算、预算及决算报表等工作;承担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工作;承担本中心办公经费的收支预决算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资产卡片系统维护工作,承担两县分中心财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本部门财务档案归档工作。
3.政策咨询部
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与答复工作,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承担全市各级各类定点机构协议确认及归档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落实有关各项政策制度,负责政策宣传工作。
4.稽查部
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稽查工作,承担全市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稽查工作,承担稽查本中心各部门业务操作流程及政策执行情况,承担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举报投诉工作。
5.定点医院管理部
承担全市定点医院申报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承担全市定点医院协议签订并指导。检查协议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承担定点医院基础信息维护工作;承担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备案登记工作;承担新增定点医院的验收工作。
6.定点门诊(药店)管理部
承担全市定点门诊及药店的申报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承担全市定点门诊及药店协议签订并指导,检查协议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承担新增定点门诊及药店的验收工作;承担参保人员急诊待遇复查工作;承担特殊病种待遇鉴定工作;承担定点门诊基础信息维护工作;承担高值药品备案工作。
7.信息统计部
落实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项业务的维护工作;承担全市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计报表工作。
(二)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设4个分支机构。
1.参保征缴中心
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关系转移、账户划拨、个人账户返还、证卡发放等工作。
2.待遇结算中心
承担参保人员待遇报销结算工作,承担异地安置、域外转诊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异地安置人员费用清算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定点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复查结算工作;承担离休干部、公务员和特诊人员医疗费用确认及报销工作;承担异地就医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
3.本溪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本溪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等相关工作。
4.桓仁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桓仁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9504.8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788.86万元;
2.转移性收入24716万元。
(二)支出预算29504.8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54.73万元;
2.项目支出28950.13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1888.8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基本支出增加88.3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800.53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6.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5万元及印刷费1万元、水费0.16万元、电费0.9万元、邮电费2.79万元、取暖费7.69万元、差旅费3.6万元、培训费0.3万元、公务接待费0.54万元、工会经费7.14万元、福利费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万元、其他交通费36.24万元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06万元。2021年预算比2020年增加8.3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84万元,比2020年增加0.09万元,上升2.4%。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0年增加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54万元,比2020年增加0.0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比2020年增加0万元。
2021年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0年 | 2021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0.45 | 0.54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3.3 | 3.3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3.3 | 3.3 |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辆,其中: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个,涉及资金28950.13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
(2021年附件)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