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kxjsj-2019-00012 发布机构: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11-17 成文日期: 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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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7 11:21:0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5号)精神,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优化本溪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各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工作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

 

第二章   公示公开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紧密结合行政职能,完善权责清单,编制《本溪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局网站等媒体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明确行政执法内容,各行政执法科室要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在局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细化,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内容,做到过罚相当、裁量公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报本溪市司法局备案,并在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相关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十六条 凡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科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法规科上报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法规科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归集执法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