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kxjsj-2024-000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24)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24)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 市科技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予以受理,不合格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审查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申请材料清单和申请类型进行形式审查。 3.审批责任:根据审批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批签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虚假的、不适宜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4.监管责任: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开展事中事后工作,定期按照比例抽查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相关材料。 | ||
2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 市科技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确认技术合同,审核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问题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不存在问题,认定为技术合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批建 |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4〕159号):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省级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7〕37号):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沈阳联勤保障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厅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辽科发[2019]23号):三、调整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二)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5.继续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市科技局 | 受理责任:对各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