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jtysj-2021-0009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文件精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竞争,有利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行业创新驱动发展。各单位、各科室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法治思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努力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成立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法规科科长为副组长,局属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人员担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三、明确审查范围
各单位、各科室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包括: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
3.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政策措施,如以市局名义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批复意见以及留言咨询的书面答复意见等。
6.其他涉及我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落实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各科室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
2.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3.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适用例外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充分论证并开展定期评估;
4.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四、规范审查程序
1.规范审查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形成书面的审查结论。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法规科要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必要材料。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2.规范审批程序。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是否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填写审查表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者未填写审查表的,不予发文审批。
由我局起草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或者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单位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向市政府上报文件时,由办公室一并上报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3.规范征求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4.局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咨询工作。各单位、各科室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向局法规科咨询。局法规科依据《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咨询。
五、有序清理存量政策
1.各单位、各科室对历年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现行政策措施由于职能划入但是由原单位制定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职能承接部门不明确的,由现政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其他清理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由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部门上报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严重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夯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完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一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局属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5.《本溪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本政发〔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