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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商用电费收取附加服务费合理吗?
来信人 李** 来信日期 2019-05-13
信件索引号 201900020
信件内容
以前交电费,一直都是一1.3元每度电,收据都是按照1.3元开的,现在电费也是1.3元,但是收据上面电费是0.97,剩下的是附加服务费,请原谅收据打上马赛克,因为小业主怕物业,只想咨询下合理不合理,收取附加服务费是任何形式的通知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日期 2019-05-16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你投诉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本溪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本发改发【2018】303号)要求,“商户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用户公布,不得以提高到户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因此,转供电主体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收取电费和转供电服务费的行为合理。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支持和关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