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物业服务和住宅专项维护资金使用相关政策问答
1.小区物业服务不好,应当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物业服务活动中产生纠纷等诉求,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诉解决。一是直接向物业企业投诉;二是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投诉;三是向辖区社区、街道、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四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合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我们小区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怎么办?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3.物业企业向我们要入住之前的物业费,这合法吗?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了,物业企业没有撤出,还在服务,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小区物业服务很好,想继续用这家物业企业,还用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吗?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即: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
根据《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7.使用维修资金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根据《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8.哪些情况可以“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根据《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项目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启动应急程序。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二)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三)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四)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五)消防、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六)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应当紧急维修的其他情况。
9.维修资金用完后,是否需要业主续交?
根据《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原则上续交后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续交方案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是什么?
根据《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出使用方案;(二)应当经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三)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业主表决情况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四)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会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工程完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分摊费用明细等材料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