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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来源: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什么是“直播间运营者”?什么是“直播营销人员”?

  答:根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依照本办法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带货主播”。

  2、直播间运营者开播前需要公示哪些信息?

  答:根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您在开播前须履行双重公示义务。在账号主页上,您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自身的真实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您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则应当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直播过程中,您还须在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链接标识。

  3、直播间运营者对商品和直播营销人员有哪些核验义务?

  答: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您须履行双重核验义务。一方面,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另一方面,应当核验并动态更新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相关专业资质等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有效。上述核验记录均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4、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您须严守真实宣传底线。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外,若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您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5、直播中如果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当,该怎么处理?

  答: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直播营销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运营者的现场纠正,及时进行澄清和补充说明。同时,纠错记录和违法信息处置记录均应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哪些商品或服务绝对不能通过直播间销售?

  答: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下商品或服务属于绝对红线,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均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法律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