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shjjsj-2019-00011 发布机构: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信息名称: 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评价体系》(2220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日期: 2019-08-01 成文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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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评价体系》(2220号)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1 14:26:58 【字体:

张国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评价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接先进地区评价指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认识本地营商环境不足,以问题导向推进改革,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益经验。对此,我市在近两年出台了相关文件,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开展了企业评议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17年4月,我市出台了《本溪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评议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工作,初步建立起企业评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机制。2018年7月,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了《本溪市企业评议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议工作机制,确定了市级评议工作的评议主体为全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重点项目单位及招商引资项目单位等各类企业,评议对象为具有审批处罚收费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保险机构等。同时对结果运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目前,我市已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评议活动,累计组织近千户企业对部门单位进行评议,对1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公开检查,对12个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了集体约谈和个别谈话。

二、开展了评议机关中层科室和基层站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为切实转变机关部门和基层站所工作作风,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上热、中温、下冷”及服务企业群众“中梗阻”“最后一公里”方面的突出问题,2018年7月,我市出台了《本溪市评议机关中层科室和基层站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行动方案》,推进评议工作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了评议工作机制。明确评议主体由“两代表一委员”,有关机关、部门,服务对象,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社会各界代表和广大市民群众组成。确定了包括市、县、区(高新区)政府部门承担审批权、执法权以及履行内部监督、工作指导、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中层科室,各县、区承担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基层站所,市、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设的执行机构以及公共服务企业的营业网点、服务窗口,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内设科室、服务窗口等为评议对象。同时规定依据评议结果确定“十个满意单位”和“十个不满意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其中对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在《本溪日报》上作公开检讨,同时将其列为作风建设重点监测对象;同一评议对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并对其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调查问责。

2018年11月,我市已确定了422个机关科室为第一批评议对象,并在《本溪日报》予以公布,但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机关科室发生很大变化,评议工作暂未开展。目前我局已将此项工作列为2019年重点工作,拟于今年10月份开展。

三、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018年,结合世界银行制定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全国营商环境评价试点经验,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辽宁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我省营商环境19个方面94项评价指标,初步建立了我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18年10月,省营商局组织开展了对全省14个市、100个县(市、区)的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拟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一步,我市将依据全省统一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确定的指标,进一步研究改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动全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敬请批评指正。同时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本溪市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