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shjjsj-2021-00007 发布机构: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信息名称: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需赋予营商局问责权的建议》(3082号)答复 主题分类: 2020年
发布日期: 2021-02-02 成文日期: 2021-0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需赋予营商局问责权的建议》(3082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1-02-02 16:44:37 【字体:

史贵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需赋予营商局问责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优化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方式方法等,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和优化。但是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还停留在表面形式上”的问题仍然存在。对此,您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体制机制。2017年3月,根据全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我市成立了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原营商局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并,组建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加挂市审批服务局牌子),列政府工作部门,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三定”,明确了职责权限。您提出“将市营商局与市委组织部、市纪律监察、政法委合署办公,赋予营商局在纪检、监察的问责权和处罚权”的建议,无疑会极大的推动营商局的各项工作。目前全省的营商环境建设机构均属政府工作部门,与党委、纪检部门合署办公,这种机构设置尚无先例。如果将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职能由党委、纪检部门承担,需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同时您还提出了“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委员会”的建议,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市已成立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今年3月,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我们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

2.关于责任追究。对此,您提出“制定我市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不能只留在通报批评层面”、“不断强化司法问责,行政问责的工作力度”、“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问责条例》”的建议。我市于2017年7月出台了《本溪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本委办发[2017]32号),对损害营商环境的66种情形及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据此,2018年至2019年,我市各有权机关共对20个单位、240人次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通报批评8个单位、43人次,另有12个单位、197人次受到诫勉谈话、党内警告、记过、党内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降低职务等级等处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