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shjjsj-2019-0001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问责机制》(2001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成文日期: | 2019-08-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问责机制》(2001号)答复
史贵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问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履职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委、市政府责成市营商局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了《本溪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7年7月3日以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全市执行。
这个《暂行规定》在全省各市是第一个出台的,坚决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给各类市场主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长期以来,一方面,我们比较重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追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从近年来的一些追责问责案例来看,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追责问责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很好,可以同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好责任追究的作用。因此,《暂行规定》在与党纪政纪处分保持衔接的同时,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追责问责的具体情形、方式、后果、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体系,规范追责问责行为,以提高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其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并以此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保证追责问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
《暂行规定》共28条,6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程序、附则五章。规定了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行政审批管理、行政执法和处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机关不正确履职和新闻报道工作中8类责任追究行为,8类责任追究行为中共列举63种比较突出的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同时设定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了19种责任追究方式及其适用。其中对机关和组织的责任追究3种,对党政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13种。对机关和组织的3种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政干部和工作人员13种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按照被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13种责任追究方式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方式。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
这一问责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适用对象更广。增加了经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聘用、借调人员等,并将企业反映强烈的中介机构损害营商环境等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二是责任追究门槛更低,方式更灵活。有利于防微杜渐,加大用硬措施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力度。三是责任追究情形外延更宽。除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举的13种情形纳入外,又针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设定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具体情形。四是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8年,全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共计对181名违反“四风”或损害营商环境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二、建立营商环境建设约谈制度
为深入推动营商环境建设重要工作落实,及时纠正、有效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工作偏差、重点问题和案件,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落实,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约谈制度(试行)》,结合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实际,我市制定了《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制度》)。
这一约谈制定适用于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营商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委、人民政府主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直各单位主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县区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主管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方式主要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视事情大小、问题轻重等因素分别由市营商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
《约谈制度》设定了9类需约谈情形,其中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决策部署、《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的;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存在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推拖绕”行为的;对企业群众投诉、反映、举报的营商环境问题、案件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以各种理由欺骗企业群众、推脱责任的,等等。
对约谈后仍然我行我素、拒不落实、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不进行第二次约谈,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2018年3月12日,我市召开集体约谈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对在2017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5%的12个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了集体约谈和个别提醒谈话。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敬请批评指正。同时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本溪市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