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9-1.31 发布机构: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19-01-31 成文日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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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1-31 14:28:45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交易目录及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受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资源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办、综合考评各地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等。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1.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 见附件:公管办.xlsx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4.1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44.10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4.1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41.51万元;

2.项目支出2.59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了41.8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是调入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障等费用的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运行经费预算为25.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2018年减少2.53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节约了办公成本等一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4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暂无因公出国(境)业务。

2.公务接待费0.1万元,比2018年增加了0.0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在编增加人员。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0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车辆数无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有车辆1辆,其中:应急公务用车1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2.5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