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9-1.31 发布机构: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19-01-31 成文日期: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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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1-31 14:14: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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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三)负责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网络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  0个预算单位,减少1个预算单位):

1.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部门预算公开表(行服办).xlsx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246.38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46.38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46.38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39.67万元;

2.项目支出  106.71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52.3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是机构改革减少二级预算单位1个(本溪市公共行政网络管理和后勤服务中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19年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0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2018年减少8.35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减少二级预算单位1个(本溪市公共行政网络管理和后勤服务中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06.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06.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4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暂无因公出国(境)业务。

2.公务接待费0.11万元,比2018年减少0.0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在编人员调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0万元,与2018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车辆数无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106.71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