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退役军人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2024-12-31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退役军人事务 辽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419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24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31561元、30961元、30841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26961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4600元、4000388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378元,达到每人每9888元。省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936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5952元。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达到每人每10584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741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174元。企业退休参战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五、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504元,达到每人每10584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741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3174元。企业退休参试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六、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提高492元,达到每人每8772元。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提高32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补助720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54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180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

    九、提高入朝民兵民工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增加924.7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增加660.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21672.7入朝民兵民工15780.5元(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5480.5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5420.5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标准后,省财政入朝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分别补助252元、180元;县财政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补助21420.7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15600.5元、15300.5元、15240.5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应发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年底前,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今年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1880

因公

124164

因病

116736

二级

因战

119340

因公

109932

因病

102852

三级

因战

104712

因公

95688

因病

87108

四级

因战

85824

因公

75324

因病

67284

五级

因战

67032

因公

56988

因病

51444

六级

因战

52368

因公

48180

因病

39564

七级

因战

39084

因公

33996

八级

因战

24672

因公

21960

九级

因战

20484

因公

16008

十级

因战

14400

因公

11964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41856

34956

31968

(从2024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