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退役军人发〔2019〕19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2019-10-24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本溪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1946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19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分别达到1800元、1750元、1740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416.7元;市、县(区)配套补助标准不再增加,为每人每月166.65元(县、区含每人每月转移支付10元)。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省以上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78.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6.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5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3.2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1.75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5市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3.2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1.75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0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8.75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省对上述补助标准全额安排补助资金。

九、调整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95元和845元(抗日战争时期)、840元(解放战争时期)、835元(建国后)。提高标准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承担。调整标准后,省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元、15元;市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198元、154.5元;县区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776元、670.5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于 201910月底前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9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88150

因公

85370

因病

82570

二级

因战

79770

因公

75580

因病

72750

三级

因战

70000

因公

65780

因病

61610

四级

因战

57370

因公

51790

因病

47590

五级

因战

44810

因公

39180

因病

36390

六级

因战

35010

因公

33130

因病

27980

七级

因战

26610

因公

23820

八级

因战

16800

因公

15380

九级

因战

13950

因公

11210

十级

因战

9800

因公

8380


附件2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从2019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7980

        24040

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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