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退役军人发〔2022〕18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2022-11-09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22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400元、2350元、2340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6.7元;县(区)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3.3元、333.3323.3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 元,达到每人每月755元。省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企业退休参战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省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企业退休参试退役人员仍按此标准,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资金全部由省及以上财政承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及以上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5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及以上财政和党费负担

九、调整入朝民兵民工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增加105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45入朝民兵民工1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175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遗属)、117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调整标准后,省财政入朝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1元、15元;县财政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补助1624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元、11601155元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省要求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发放到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2022年12月15日前,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今年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因公

111560

因病

106900

二级

因战

105220

因公

98770

因病

94190

三级

因战

92320

因公

85970

因病

79770

四级

因战

75670

因公

67680

因病

61620

五级

因战

59100

因公

51200

因病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因公

43290

因病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因公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因公

19910

九级

因战

18240

因公

14510

十级

因战

12810

因公

1085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6910

31410

29280


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