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wju-2021-0006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商务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025号建议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1年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025号建议的答复
(C1类)
本商议字〔2021〕第2号
常平平代表:
您好,您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履行了一个代表应尽的职责,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愿与呼声。我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带领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认真研究落实,现结合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推进政府建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1.按照三定方案,我局是推进政府建立追溯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我局于2013年还是服务业委的时候就我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向市政府及省服务业委员会呈报了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当时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国家补贴3000万元及地方配套1500万元,系统运转每年需要维护费200万元。当时我市因地方财力有限,无法拿出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开展工作。
2.2015、2016年连续两年省政府开展肉菜流通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城市,省财政给予试点城市1000余万元的资金补贴,我局又向市政府请示争取成为试点城市。当时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因为我市没有2500万元的配套资金而没有向省争取。
3.2017年至今,省里再没有开展肉菜流通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工作。我市近几年也因财政资金紧张这项工作没有进展。目前,我省沈阳、大连、盘锦、朝阳、铁岭、辽阳6城市开展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1.食品安全是涉及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局职能,将继续建议市政府克服财政困难,筹措资金尽快建立全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倒逼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广大市民食品安全。
附件:1.关于呈报本溪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方案的报告(本服委发〔2013〕24号)
2.本溪市服务业委员会关于申报我市为全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市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请示(本服委发〔2015〕24号)
3. 本溪市服务业委员会关于申报我市为全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市的请示(本服委发〔2016〕10号)
本溪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日
责任领导:杜平
联系人及电话:李蓓,42845153
抄送:市人大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