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wju-2019-0025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商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和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 | 主题分类: | 规划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0-09 | 成文日期: | 2019-10-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和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
关于印发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和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相关市场开办单位:
根据市委《本溪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本委办发〔2016〕40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将《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和《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主城区政府和相关市场开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其他县、区政府参照《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和《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做好区域内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划、管理工作。
附件:1.《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
域规划方案》
2.《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方案》
本溪市服务业委员会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本溪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
及烧烤区域规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在我市主城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城市的档次和管理水平。根据《本溪市商业网点规划(2003-2020年)》(本政发〔2006〕30号 )和《本溪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本委办发〔2016〕40号)的要求,市服务业委会同市工商局、相关城区政府对主城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现结合主城区实际,经主城区政府申报,并与市工商局、相关城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总体规划
经主城区政府申报,研究决定,全市主城区总体规划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共22处,具体是:露天市场11处(平山区7处、明山区2处、溪湖区2处),早市5处(平山区2处、明山区1处、溪湖区2处),烧烤区域6处(平山区3处、明山区1处、溪湖区2处),祥见附表。
二、确定各主城区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地位,强化“谁开办、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各主城区政府是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责任主体,是所属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行政主管单位,对市场具有全面管理职责。各主城区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建立以主管区长为组长、由区服务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城建和办事处等管理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管理,解决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同时要强化“谁开办、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促进并提升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管理水平,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和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条件。各主城区政府及市场开办单位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实施划线规范管理,严控区域。要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区政府界定的市场开办界线(区域界限图)管理,对于规模较大、人气较旺的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做好合理布局,引导其采取制式统一可移动的摊位。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规定,经营业户不准在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内乱搭、乱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要设立标志牌,标明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名称、开办单位、性质、管理规定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留足消防防火通道,消除火灾隐患。符合消防部门要求,保证消防安全和车流、人流通畅,严禁市场“出槽”,严控摊位范围。
(三)加强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责任制。市场内设施整洁有序,场地清扫保洁及时,无垃圾物积存,无污水溢流,保证市场干净、整洁、有序,环境卫生合格,达到创卫要求。
(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特别要加强对“入口”类食品的管理,严防“坑民”、“害民”问题发生,出现问题由各主城区政府和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开办单位负责,并追究开办单位责任。
三、确定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有效时限和早市关闭时间
(一)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的有效时限是,与《本溪市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时限同步,原则上暂定为二年。但若在有效期内,露天市场附近有厅室市场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以及经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露天市场可以进厅的,露天市场将自行取缔并关闭,服从所属城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安排,实施“退路进厅”。
(二)严控早市的关闭时间。一般情况下,早市收市时间为8:00时,8:30时前清理卫生等相关事宜全部结束;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等休息日的收市时间为9:00时,9:30时前清理卫生等相关事宜全部结束。
调整后露天市场(含早市)及烧烤区域规划表 | |||||||||
序号 | 类别 | 所在区 | 名称 | 位置 | 经营面积(平方米) | 经营种类 | 市场开办单位 | 备注 | |
1 |
露天市场 |
平山区
| 永丰步行街市场及夜市 | 永丰步行街 | 8000 | 美食 | 永丰管委会 | 已建 | |
2 | 平山区西泊子农贸市场 | 千金西泊子(生源街与双泉街) | 3000 | 食品 | 千金办事处 | 已建 | |||
3 | 平山区兴安农贸市场 | 南兴路兴安村段北侧(兴安社区至化肥社区) | 2000 | 食品 | 千金办事处 | 已建 | |||
4 | 平山区紫东农贸市场 | 凤阳头道口--加油站道口道路两侧 | 1000 | 粮油、蔬 | 东明办事处 | 已建 | |||
5 | 平山区平山四道街市场 | 平山四道街(迎宾路至平山派出所门前) | 1000 | 粮油、蔬 | 东明办事处 | 已建(原平山早市) | |||
6 | 平山区南地韩式美食一条街 | 解放南二路(千金路至曙光路) | 6000 | 小吃 | 南地办事处 | 拟建 | |||
7 | 旅游文化夜市
| 本钢集团至望溪公园至天云酒店 | 5600 | 旅游产品、食品 | 站前办事处 | 拟建 | |||
8 | 明山 区 | 明山区新立屯治沉小区南口市场 | 明山区文化路200-204栋 | 1000 | 蔬菜水果、肉类熟食、水产品、粮油、小吃等 | 东兴街道办事处 | 已建 | ||
9 | 明山区大峪新村市场 | 明山区峪安社区 | 2000 | 蔬菜水果、肉类熟食、水产品、粮油、小吃等 | 新民街道办事处 | 已建 | |||
10 | 溪湖区
溪湖区 | 溪湖区华阳市场 | 竖井办事处华阳街8栋 | 4000 | 果蔬、鱼肉、土杂等 | 竖井办事处 | 已建 | ||
11 | 溪湖区清文化旅游商街 | 彩屯彩强路、彩二路 | 全长1300米 | 东北特产、服装百货、海鲜美食、特色小吃、奇石辽砚、花鸟鱼虫、文玩玉器、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小家电 | 本溪星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已建 | |||
12 | 早市 | 平山区 | 平山区东明早市 | 东明路 | 15000 | 蔬菜、水果、五金、干条、水产品、服装、小吃、肉类、熟食、日杂、豆制品、粮油等 | 市综合执 | 已建 | |
13 | 平山区广裕早市 | 广新街(广裕街至环山路) | 3000 | 蔬菜、水果、粮油、熟食、快餐、干调、小百 | 平山区城管局 | 已建 | |||
14 | 明山区 | 明山区小华山早市 | 明山区育金街8组 | 10000 | 蔬菜、水果、五金、干条、水产品、服装、小吃、肉类、熟食、日杂、豆制品、粮油等 | 明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 已建 | ||
15 | 溪湖区 | 溪湖区河西大堡早市 | 河西天桥街道路两侧 | 3500 | 蔬菜、水果、粮油、熟食、快餐、干调、小百 | 溪湖区城建局 | 已建 | ||
16 | 溪湖区彩北彩宏早市 | 彩屯北路耐火厂对面新立街道口至彩北土门岭 | 3000 | 蔬菜、水果、粮油、熟食、快餐、干调、小百 | 溪湖区综合执法局 | 已建 | |||
17 | 烧烤区域 | 平山区 | 平山区永丰商业街烧烤区域 | 永丰商业街 | 8000 | 烧烤、特色小吃 | 永丰管委会 | 已建 | |
18 | 平山区南地交通岗烧烤街 | 南地二马路(永丰立交桥至南地交通岗) | 1800 | 烧烤 | 南地办事处 | 拟建 | |||
19 | 平山区转山小吃一条街 | 彩新街(转山路至新欣街) | 1000 | 小吃 | 工人办事处 | 拟建 | |||
20 | 明山区 | 明山区富虹国际饭店烧烤大排档 | 富虹国际饭店停车场周边 | 1000 | 海鲜烧烤 | 富虹国际饭店餐饮部 | 已建 | ||
21 | 溪湖区 | 溪湖区河西好易家门前烧烤 | 河西好易家超市门前 | 1200 | 烧烤、炸串 | 溪湖区综合执法局 | 已建 | ||
22 | 溪湖区彩屯兴顺夜市 | 彩屯重型路口交通岗至实验幼儿园 | 5500 | 烧烤、特色美食、服装小百、儿童娱乐 | 本溪星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已建 |
附件:2
本溪市主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总体规划方案
一、规划原则和实施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0号)要求,依据便于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城区每1000至1500户居民可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新建住宅区要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所需场地。各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此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规划。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规划要求、证照齐全、具备封闭式经营、经营场所又不临街的可保留,具体由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管主体和责任
各主城区政府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责任主体,各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具有全面管理和日常监管职责。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实施细则》,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受理有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其他涉及再生资源行业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设立条件和要求
1、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须取得营业执照,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和社区备案登记。
2、要有固定、封闭式经营场地,所收购废旧商品要分类有序存储;站(点)内不得露天存放和过量存放;站(点)外不得乱堆乱放。
3、挂有统一牌匾标识,站容站貌美观整洁,不得乱搭乱建。
4、符合环保要求,有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与学校、医院、厂矿区等场所相对隔离;不得噪声扰民。
5、城区内主要路段两侧、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不得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6、防火器具要齐全,不得在供(配)电设施和送变电线路安全限定距离内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7、对拒不服从管理,“脏乱差”问题频发,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各区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关停,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3年内不允许其再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