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tysj-2024-00253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01 成文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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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01 10:00:41 【字体:


本溪市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 结合《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本溪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是指在本溪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的,具有合法道路运输证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审核全市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申请材料,确定我市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公安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并协助查询报废营运货车《出厂合格证》。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四)市商务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三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四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五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四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六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类老旧柴油货车报废后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现场填写)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附件3、附件4)、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我市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拟申请更新国六排放货车或新能源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除提供本条(一)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申请仅新购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供本条(一)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1.车主报废更新或购买新车后,持《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四份《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加盖审核专用章,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与其它申请材料存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专用档案备查,另两份报省市相关部门。申请人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工作人员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2.市交通运输局为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经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审核合格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确认有效。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经市交通运输局复审后,至少每月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核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债资金等行为。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政策到期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如本实施细则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细则冲突,以上级部门公布的细则为准。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个人授权委托书

4.单位授权委托书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1.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

不满1年,报废日期在2025年7月30日前

0

满1年(含)不足2年,报废日期在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之间

1.0

满2年(含)不足4年,报废日期在2026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之间

1.8

满4年(含)以上,报废日期在2028年7月 31 日之后

2.5

重型

不满1年,报废日期在2025年7月30日前

0

满1年(含)不足2年,报废日期在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之间

1.2

满2年(含)不足4年,报废日期在2026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之间

3.5

满4年(含)以上,报废日期在2028年7月 31 日之后

4.5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附件2

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资金类型

仅报废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有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所有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须填写全称)


经办人身份证号


个人车主一类储蓄卡号(单位车主银行开户许可帐号)


报废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情况

车辆

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道路运输证号


品牌

型号


车辆

类型

□中型

□重型

排放

阶段


注册登记

日期


行驶证上报废日期


车辆核定载质量(吨)


车辆总质量(吨)


实际使

用年限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号


交车

日期


机动车注销证明

编号


注销

日期


申请资金小计(元)

                    元(大写: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含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车牌

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


道路运输证号


品牌

型号


车辆

类型

□中型

□重型

排放

阶段


新能源

类型


注册登

记日期


车辆购置价(元)


车辆总质量(吨)


车轴数

□2轴     □3轴    □4轴及以上

申请资金小计(元)

                 元(大写:                           )

申请资金合计(元)

        元(大写: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车主各留一份。2.实际使用年限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3.编号填写:本溪市(2024)000001。4.车辆购置价以发票金额为准。

附件3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个人地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兹授权   (受托人)依照《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日至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与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任何问题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单位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地址: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兹授权(受托人)依照《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日至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与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