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gswglj-2020-00040 发布机构: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购买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29 成文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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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购买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9 10:20:32 【字体: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委、办、局,市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按照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意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认真研判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买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明确物业服务范围

物业服务仅指房屋养护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监控维护、弱电设备运行维护、锅炉设备/热力站运行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系统维护、保洁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和绿化服务。不含食堂服务、司勤人员(临时工)等

同时,仅限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业服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以及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二)明确物业服务实行集中统一购买

市直各单位物业服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购买,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服务合同原则三年一签。对存在服务质量和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没有及时改进等问题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及时与承接服务的物业公司解除合同,重新采购。

同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质量考评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物业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物业服务预算报送

市直各单位物业服务预算不再直报市财政局,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物业服务需求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照范围、标准审核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按预算划拨经费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家及以上集中办公场所的,应协商明确一家单位负责上报。

(四)明确2020年物业服务费保障

2020年物业服务费,由市财政局按照物业服务范围保障。

二、关于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

(一)明确办公用房范围

办公用房仅指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市本级资产的办公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包括学校,不含医院。

(二)明确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审批等事项,实施统一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内部管理。

(三)明确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及时修复或排除办公用房中设施设备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和运行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中,保修年限内发生损坏的房屋或设施设备,由原施工或相关的设施设备保修企业负责维修。

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修复,及其设施设备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等,并符合投入使用15年以上(或距上次综合维修改造已15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等条件的大中修,由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地查勘,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经费维修。

多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场所的大中修,应协商明确一家单位牵头负责提出申请。

上述两项工作,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询。联系电话:42218363。同时,请各单位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2021年的物业服务需求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特此通知。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