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gswglj-2020-00038 发布机构: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6-09 成文日期: 2020-06-09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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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14:05:45 【字体: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65

 


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为目标,以加强和规范日常管理为基础,以提高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重点,进一步规范管理模式、完善审批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对集中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处置。

2.规范管理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实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审批处置、统一维修维护,统一评估定价、统一招标竞价、统一收缴收益。

3.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形成的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全额上缴市级财政。

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涉及的日常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管理成本费用、产权变更税费(含土地出让金),以及人员性支出等管理成本费用,需涉关单位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

非税收入属财政收入,应由市级政府统筹使用。如确需利用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解决所属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补贴、保险等其他支出,需涉关单位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给予解决。

四、强化职责落实

(一)强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落实

1.成立专管机构。组建专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管理责任、人员分工、具体项目。

2.做好调查核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摸底、核实登记,准确掌握信息数据。

3.按照规定审批。严格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好集中统一管理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备案、调拨划转、权属转移、抵债置换、转让出让、出租出借等处置审批工作。

4.加强日常管理。认真做好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检查、基础设施修缮、出租出借审批、评估处置价格确定、出租出借合同签订、管理费用测算申请、出租出借履约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规范做好协议合同、图像资料、维修改造、安全等级等相关基础档案资料归档立卷。

5.规范合同文本。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工作要求,制定规范合同(协议)文本,标明投标的名称、租赁(借用)期限、具体用途、使用范围、费用交付方式及时限、资产维护、风险控制(维修改造等)、安全责任、终止情形,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条款。

6.健全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资产收益收缴、上缴和维护经费使用的监管检查。

7.做好统计上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的统计报告口径,按时上报集中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汇总、报告。

8.严格责任追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强化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落实

1.做好资产移交。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闲置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确认移交资产权属清晰、登记清楚、手续完备、无历史遗留问题或权属纠纷后,于2020年9月30 日前移交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做好交接登记和资产账务处理。

出租出借合同到期的移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承租方(承借方)协商依法依规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出租出借合同未到期的移交,由各单位协调承租方(承借方)在执行原合同(协议)的条件下,将原合同(协议)变更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待合同(协议)到期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承租方(承借方)协商依法依规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争议、涉法纠纷等问题的,由各单位尽快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移交。对不能按时移交的,写出书面说明。

2.如实报告情况。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对已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如实报告移交。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无权对出租、出借、闲置房屋进行处置,不得以其他理由改变现出租、出借、闲置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用途,而阻碍移交工作。

3.确保真实准确。各单位对移交出租、出借、闲置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需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的,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4.减少损失浪费。各单位凡有出租、出借、闲置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不得再申请增加同类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