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国资发〔2015〕110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5-27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本溪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国资委

                                 2015年5月27日

本溪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溪市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避重大经营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相关责任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相关责任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规定程序,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投资决策制度,保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党政班子集体决定,在追责上应追究集体责任。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保留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经营投资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班子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六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重大经营投资额度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均属重大经营投资。

第八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所投资金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原则;

(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轻重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五)其他有关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照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过失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三条  在重大经营投资活动中,企业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重大经营投资责任不落实,不认真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执行重大经营投资过程中,责任不清,职责不明,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手段,谎报投资经营成果的;

(三)在投资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等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疏于监督管理或监管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造成施工严重浪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严重延期或工程决算数额严重超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在重大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中,违反相关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投资政策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四)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审核程序的;

(五)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批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投资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离任或调离的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经营投资责任应追究的,追溯到以前任职年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八条  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处理、党纪处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

在责任追究时,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损失数额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重大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责任人责任过错程度和影响大小,分为较小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按企业资产总额划分:                                                                                

企业资产总额

损  失  程  度

较小资产损失

较大资产损失

重大资产损失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1000万以下

5万元以下

5-20万元

20-50万元

50万元以上

1000万元-5000万元

10万元以下

10-50万元

50-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1亿元

15万元以下

15-80万元

80-150万元

150万元以上

1亿元-5亿元

20万元以下

20-100万元

100-200万元

200万元以上

5亿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50-300万元

300-600万元

6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因在重大经营投资行为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损失数额、损失比例和性质等不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子企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以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不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投资中,企业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理:

(一)主动自查自纠的;

(二)能主动交代本人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相关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投资项目管理、经营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线索,发现企业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失误行为的,市国资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并按照立案、调查、审理、申辩、处理等程序进行。涉及其他部门的,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二十六条  立案。发现企业相关责任人有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时,视其情节,市国资委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对需立案调查的事项,联合调查组向被调查企业相关责任人及所在企业送达调查通知书,并同时进行调查,取得责任追究证据。

第二十八条  审理。联合调查组根据存在的问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调查案卷及调查处理建议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辩。调查组在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并征求企业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企业相关责任人及所在企业应当自接到调查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调查组根据书面意见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处理。市国资委根据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视企业相关责任人所负责任大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属于部分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部分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企业相关责任人个人造成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当责任涉及两名及以上企业相关责任人时,应明确每位企业相关责任人所负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诉。接到企业相关责任人申诉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经济处罚外,根据本办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报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