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抵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国资规〔2011〕1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1-10-11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抵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

现将《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抵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国资委

                                           2011年10月11日

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抵押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抵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本溪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资产抵押事项是指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将其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实物资产,部分或全部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及法人、自然人以获取资金的行为。

一、企业决策

1.企业资产抵押事项须经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每位成员在决议上签字,做到公开透明、集体决策。

2.企业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制订资产抵押合同或协议。

3.企业向国资委递交资产抵押事项申请报告。

二、国资委审核

1.相关材料审核

办理资产抵押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申请报告(文件);贷款企业申请报告(文件);企业领导班子或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所有成员签字);抵押贷款协议(续贷要有原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表(需评估的);抵押资产图片资料(电子版);应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2.审核《抵押贷款协议》

《抵押贷款协议》中应明确:借贷(或续货)会额与时间;抵押物基本情况;抵押物是否要评估;抵押物价值如何确定;到期债务不履行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与抵押人协议(或评估),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资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3.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国资委在七个工作日内就该资产抵押事项下达批复并批准《国有资产抵押或担保申报审批表》。

三、资金使用及管理

1.资产抵押所获得的资金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形成账外账等。

2.资金必须按报批用途专款专用并合理支出和使用。转为他用需经批准。

3.国资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下列情况将按《本溪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本国资发〔2010〕129号)中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企业在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及法人、自然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抵押合同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资产抵押过程中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形成重复抵押等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