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了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将《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国资委
2019年3月25日
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适用本办法。
具备经营租赁属性的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出租业务管理方法,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含使用权或出租权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房屋、仓库、厂房、设施设备、场地、土地使用权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赁期限的,须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通过批准。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租,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资产出租方式: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招租。因特殊情况不适用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招租的,须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通过批准。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必须经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并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人资格、资信条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人诚信/征信查询系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市场行情、资产租金评估报告,财务账页复印件)、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出租资产租金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通过评估确定。国有企业拟出租资产需提前二个月(或租赁到期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递交资产出租事项请示并报送如下材料:
1.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申请报告;
2.经市国资委法规机构审核后的租赁合同或协议(草案);
3.党委(总支、支部)会、董事会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4.资产出租方案;
5.出租资产权属证书(含平面图)、图片资料(电子版);
6.应出具的其它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市国资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资产出租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合理支出和使用,优先用于解决职工问题,不得形成账外账或“小金库”,市国资委对资产出租收入使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出租工作。资产出租项目原则上应直接委托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招租,也可以由国有企业或上级企业组成工作组开展自主公开招租工作。
采取自主公开方式招租的应将招租工作程序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组织产权、法规、稽查、企管、纪检等业务部门组成监督工作组,全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资产招租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租内容应包括招租面积、租金底价、招租方式等。招租信息应在国资委门户网站、市场活跃的房屋出租专业网站及其它公共服务平台公示,重要招租项目应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并适当延长发布时限。
招租结果要在资产出租企业办公地公示,委托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招租资产出租项目还须在交易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及时与其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资产的企业应按上达租及时收取租金,超期未缴部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本息及违约金。
国有企业与承租人正式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后,将出租合同或协议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国资委产权与法规机构备案。
第九条 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招租。对于欠缴租金或违约者,取消其承租报名资格。
第十条 已列入征收或拆除计划的资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出租。
第十一条 对改制企业剥离的资产,由资产接收单位加强监管,改制后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应参照本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或租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明显过低、显失公平或没有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完善,其余合同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国有企业负有对所属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落实责任。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一季度或节点,对一定企业、一定地块,由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科牵头进行检查,对有转租行为的租户和出租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制度,并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后15日内由国有企业将自身和所属企业该季度新增或变动的资产出租情况报市国资委,并记入信息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收入要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私自出租国有资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坐支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情况,做为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企业和责任人,按《本溪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企业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出租合同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拒不执行本办法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属其它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各县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场地、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出租事项同时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涉及国有资产出租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本国资发〔2009〕38号)《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本国资规〔20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