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国资发〔2007〕142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07-06-12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属相关企业:

《本溪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国资委

                                              2007年6月12日

本溪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稽查,是指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二、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二)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

三、市国资委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四、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在其履行职责时,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是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市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六、稽查人员素质要求:

(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专业知识;

(二)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七、稽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内容,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八、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资损失的资产出售、出租、出借抵押或担保情况进行稽查;

(二)负责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本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问题的延伸稽查;

(三)负责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专项检查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九、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在执行稽查任务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稽查工作: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被稽查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审计,法务、财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十一、日常稽查工作,按国资委年初计划进行。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稽查,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交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执行。

十二、稽查工作可以采用的方法有:独立稽查、联合稽查、委托稽查,以及其他适合于稽查工作的稽查方法。

十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向被稽查单位核实,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十四、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稽查报告,并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对稽查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等有损于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或事件,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市国资委资产稽查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并根据市国资委的指令,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安全。

十五、市国资委将稽查报告列为反腐倡廉、干部任用、业绩考核、制定政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六、对稽查后认定负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予以追究。对涉及犯罪的人员,由国资委或企业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十七、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