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
《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十三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一级企业或实施一级管理的企业遵照执行。对于本溪政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溪市恒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的二级企业考核参照执行,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加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基数按其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考核结果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本溪市国资委
2021年4月7日
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7〕32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本薪改办发〔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由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实际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经营者),是指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主要目的是激发和调动企业经营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且务实管用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主责主业,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突出国资国企改革,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改革部署,创新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第十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中发挥“稳压器”和“压舱石”的作用,在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的基础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级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市属一级企业或实施一级管理的企业进行分类考核。对企业子公司的考核由企业自行开展,市国资委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五条 对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对社会效益指标可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社会发展、安全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核定及目标值分档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完成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每年初,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对一季度未实现开门红,半年未实现双过半,三、四季度指标不理想的企业及时提醒、预警和督促。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保密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凡报告不及时或出现漏报、瞒报的视情节给予扣分。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考核得分在100分(含)到120分,为A级
考核得分在90(含)至100分(不含),为B级
考核得分在80(含)至90分(不含),为C级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以下,为D级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干部调整使用的主要依据,对于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建议调整,同时取消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参与社会活动作出突出贡献、清理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力度较大,完成政府交办特殊任务较好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保密安全事故、重大决策失误、违规违纪、法律纠纷案件、财务管理混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虚报、瞒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三十二条 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根据履行契约的考核结果予以适当激励。
(四)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八章 年度薪酬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进行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本溪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基本年薪基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同比例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凡实际未拉开差距的,一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及年度考核评议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可以按比例按月发放,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议得分÷100。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在0与2之间,最高不超过2。
考核结果为A级时,考核评价系数=1.7 +0.3 ×(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100)/(A级封顶分数120-A级起点分数100),分布区间在1.7-2之间。
考核结果为B级时,考核评价系数=1.3+0.4 ×(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90)/(A级起点分数100-B级起点分数90),分布区间在1.3-1.7之间。
考核结果为C级时,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80)/ (B级起点分数90-C级起点分数80),分布区间在1-1.3之间。
考核结果为D级时,考核评价系数=1×(考核分数一D级起点分数0)/ (C级起点分数80-D级起点分数0),分布区间在0-1之间。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由企业规模调节系数G、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F共同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T=G×F
G为企业规模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G=0.2×(Z+J+Y+L+R)
Z为总资产系数、J为净资产系数、Y为营业收入系数、L为利润总额系数、R为职工人数系数(详见附件2)。
F为功能性质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类别不同、行业不同及承担的工作难度不同等在0.5-1.2之间。
(三)评议得分(详见附件3)。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九章 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3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成绩即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成绩。
第四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在企业负责人任期期满后按40%、30%、30%的比例在3年内分期支付。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评议得分平均分÷100。
三年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即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考核得分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划分标准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标准相同。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最高不超过1。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0.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100)/(A级封顶分数120-A级起点分数100),分布区间在0.8-1之间。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7+0.1 ×(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90)/(A级起点分数100-B级起点分数90),分布区间在0.7-0.8之间。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0.1×(考核分数一C级起点分数80)/ (B级起点分数90-C级起点分数80),分布区间在0.6-0.7之间。
当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考核分数一D级起点分数0)/ (C级起点分数80-D级起点分数0),分布区间在0-0.6之间。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十三条 因企业负责人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保险。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一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五十三条 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要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审核的薪酬分配方案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结果报送市国资委,并抄送驻本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企业监事会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兑现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及任何形式的报酬。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内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计算在薪酬之内。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单位,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后,自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出资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依法为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六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市国资委每年按规定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第六十五条 把严禁企业以资产变现方式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作为一条红线来把握和执行。如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出现突破工资总额备案或核准额度,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重新核定,按比例降薪,并对主要负责同志追责问责。同时,允许企业根据自有财力和经营实际压缩兑现额度和比例,但严禁企业以挂账形式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本溪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本国资发〔2017〕262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实施细则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3.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明细表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实施细则
一、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一)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1.经济指标。商业类企业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指标;公益类企业经济指标根据企业特点,在选取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增加企业营运能力和效率考核指标等。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可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和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对于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研发投入,可以按照100%的比例予以加回;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
2.分类指标。商业类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成本控制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益类企业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确定。各企业将考核指标报经国资委审核后,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3.评议指标12个。包括企业法制建设、党建工作、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信访稳定等指标。
(二)考核指标分值
1.商业类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指标基本分分别为50分、2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视各企业分类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2.公益类企业利润总额和企业运营能力及效率指标基本分为60分,分类指标基本分为40分,视各企业分类指标分别确定权重。
3.评议指标为100分,市国资委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分析,对企业做出综合评议。
(三)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1.考核指标目标值以基准值为基础确定
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2.年度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目标值设置三个档次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不包括亏损目标。
第二档: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市国资委将年度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完成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3.各项考核指标在零值附近的,计分给予特殊处理。
4.特殊事项
(1)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周期性下降行业,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2)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5.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值:
(1)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3)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4)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5)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奖惩得分
(一)经济指标及分类指标得分
经济指标目标值为主指标,分类指标目标值为辅助指标,完成得满分,超过的加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最多扣完基本分,加分及扣分规则见附表3。
(二)奖惩计分
1.奖励计分
一是承担全市重大战略性任务和在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1-2分。
二是对考核期内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加0.1-2分。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加0.1-2分。
四是完成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较好的企业,视情况加0.1-2分。
五是清理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力度较大的企业,视情况给予加0.1-2分。
2.考核扣分
一是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经认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追溯调整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追索扣回相应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是企业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保密安全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法律纠纷、重大金融债务风险、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经认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三是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四是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五是企业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溪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本国资发〔2017〕240号)和《本溪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本国资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其他需要扣分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三年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即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四、考核结果等级限制
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行业对标等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1.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需低于上一年。
2.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为负数,实际完成值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
3.受特殊业务、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公益类企业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受上述有关条款限制。
附件2 | ||||||||||||||||||||||||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表 | ||||||||||||||||||||||||
企业功能性质 | 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 | 分类指标 |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G | |||||||||||||||||||||
单位 | 1.5 | 1.25 | 1.125 | 1 | 0.875 | 0.75 | 0.625 | 0.5 | ||||||||||||||||
商业类 | 0.5-1.2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0≤ | 30000≤Z<50000 | 10000≤Z<30000 | 5000≤Z<10000 | 3000≤Z<5000 | 1000≤Z<3000 | 800≤Z<1000 | <800 | |||||||||||||
所有者权益(J) | 万元 | 30000≤ | 10000≤J<30000 | 5000≤J<10000 | 3000≤J<5000 | 1000≤J<3000 | 800≤J<1000 | 400≤J<800 | <4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0≤ | 30000≤Z<50000 | 10000≤Z<30000 | 5000≤Z<10000 | 3000≤Z<5000 | 1000≤Z<3000 | 800≤Z<1000 | <800 | |||||||||||||||
利润总额(L) | 万元 | 1000≤ | 500≤L<1000 | 100≤L<500 | 0≤L<100 | -100≤L<0 | -150≤L<-100 | -200≤L<-150 | <-200 | |||||||||||||||
职工人数(R) | 人 | 2000≤ | 1000≤R<2000 | 400≤R<1000 | 300≤R<400 | 100≤R<300 | 50≤R<100 | 15≤R<50 | <15 | |||||||||||||||
公益类 | 1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100000≤ | 50000≤Z<100000 | 20000≤Z<50000 | 10000≤Z<20000 | 5000≤Z<10000 | 3000≤Z<5000 | 1500≤Z<3000 | <1500 | |||||||||||||
所有者权益(J) | 万元 | 50000≤ | 30000≤J<50000 | 10000≤J<30000 | 5000≤J<10000 | 1000≤J<5000 | 800≤J<1000 | 500≤J<800 | <5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5000≤ | 20000≤Y<25000 | 15000≤Y<20000 | 10000≤Y<15000 | 5000≤Y<10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500 | |||||||||||||||
利润总额(L) | 万元 | 0≤ | -200≤L<0 | -400≤L<-200 | -600≤L<-400 | -800≤L<-600 | -1000≤L<-800 | -3000≤L<-1000 | <-3000 | |||||||||||||||
职工人数(R) | 人 | 1000≤ | 800≤R<1000 | 500≤R<800 | 200≤R<500 | 100≤R<200 | 50≤R<100 | 15≤R<50 | <15 | |||||||||||||||
说明:绩效年薪调节系数=0.2×(Z+J+Y+L+R)×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 | ||||||||||||||||||||||||
附件3 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明细表(评议指标) | ||||||||||||||||||||||||
考核对象: | 全体一级企业或实施一级管理的企业 | |||||||||||||||||||||||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目标分值 | 考核内容 | 证明材料 | 考核部门 | ||||||||||||||||||
评议指标(100分) | 1 | 法制建设 | 100分 | 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情况、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法律风险机制建设、企业涉法涉诉案件处理工作等。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2 | 党建工作 | 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3 | 资产管理 | 资产租赁审批情况、资产抵押或担保事项审批情况、资产损失事项审批情况等。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4 | 产权基础管理 | 产权管理、产权流动规范、资产保值增值等。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5 | 民主管理及职工权益 | 职代会建设、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等。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6 | 劳动合同及保险 | 社会保险缴纳、职工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签订等。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7 | 企业信访稳定 | 信访基础工作落实情况、领导接访制度的建立、领导包案负责制落实情况、信访交办件完结率、积案化解率、确保不发生去省进京访等工作完成情况。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8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 | 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状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9 | 国企改革 | 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引资。 | 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10 | 企业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 | 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 市国资委 | ||||||||||||||||||||
11 | 经营管理水平 | 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损失,扣5分;50万元以上扣10分。 |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 ||||||||||||||||||||
12 |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 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按未完成比例进行相应扣分。 |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