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 发文字号:本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4-04-03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4〕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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