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shjjsj-2023-0001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营商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营商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本溪市营商局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同时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21〕1号)《本溪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本政公开发〔2022〕1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权威、及时、准确;网站所设频道、栏目应当科学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局内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信息发布是指将信息在本溪市营商局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营商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在网站上的所有信息发布。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局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电子邮箱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市政府网站支持度,保障更新内容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成立本溪市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营商局信息公开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潘政宗为组长,副局长朴岩松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网站内容的保障、更新和维护。办公室主任由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杨元臣担任。
第八条 局网站由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局信息公开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建设维护。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局网站发展规划,提出建设维护意见,其中包括局网站栏目的增设与调整,开通新的业务,新增网站链接等。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局网站管理制度。
(三)负责局网站信息更新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局网站内容维护进行考评。
第十条 局各室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上载和更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在局网上所设栏目的信息发布和维护更新。
(二)负责本部门信息发布前的公开保密审查。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网站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四)负责设立一名局网站联络员,并报局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局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局信息中心是局网站的技术支持主体,负责局网站的技术规划、托管衔接、运行维护、运行安全保障、页面制作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局网站技术规程,提出技术及维护意见。
(二)负责托管服务器的管理、衔接、协调工作。
(三)负责局网站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局网站联络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审核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是指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包括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应公布的信息,以及通过有关网站、报刊、杂志等渠道转载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程序:
科室(单位)采编信息—打印发布信息文稿 —填报《本溪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科室报局信息公开小组信息员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人在发布信息时,务必做好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工作。用户名和密码是登录网站后台的唯一凭证,也是网络办公的身份标识,要求必须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新,不得相互泄露和在非本单位机器上使用,如因为泄露造成他人非法发布文章等损失的,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我局通过电视、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同时在局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为局网站联络员开通信息发布权限,信息员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口令,并注意经常变更口令。
第四章 维护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网站栏目维护责任机制。网站设计根据财政工作职责设置栏目,各科室网站联络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手续对新增的信息或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科室应对已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更正或清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网站栏目维护采取“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采取“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信息发布要求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室和发布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网站栏目更新及发布的信息情况按月进行检查统计,并给以提醒,以保证各栏目至少每月有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