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司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1-03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司法局

2024年1月3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普法示范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在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选取有代表性的固定联系单位,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是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遴选、指导、联系、考评等工作。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有组织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场所。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六)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带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

(八)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般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走访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表等方式征集对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通过适当形式将联系方式在当地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收集、记录意见和建议的工作制度。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和尚未确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保守秘密和按照要求管理。

第八条  把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充分利用好平台,县(区)政府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宣传活动。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

坚持制度先行,以“点”促面,统筹开展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普法示范点,全面开展好公民法治素养行动。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

  (一)在确定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前评估及具体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中,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审议说明中予以说明;

(二)通过实地走访、定点调研等形式定期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切实做好立法后评估等有关工作,及时有效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与法治需求;

(三)确定专人负责联系、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四)协助立法联系点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提供法律书籍、立法学习材料、立法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适时进行业务培训;

(六)及时总结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宣传展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果。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定期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以宪法、民法典为重点内容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组织管理、普及宣传法律法规、调研论证、意见建议反馈等方面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连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司法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