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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1 15:19:52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4〕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保障重点,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依法依规操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执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程序;

  (三)落实资金来源。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和开工建设。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储备管理。市直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本行业领域拟建项目需求,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后列入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发改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部门规定要求,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必须与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决避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中央及省各类资金需地方配套的或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改部门在与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统筹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未进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实施建设;计划外必须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合理安排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年初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网上审批。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可委托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的要求,编制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项目须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九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适用并履行工程项目招标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单位内控制度前,必须履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财政评审程序(含工程前期费用),其评审结果作为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的最高限价。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程序的范围和标准:财政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第四章  施工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出现的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可控范围内的,由原设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超出施工合同以上、投资概算以下的,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和财政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超出投资概算的,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和财政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论证并签署意见,经发改部门评估论证后,调整投资额度较大的,由项目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现场签证不允许超出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合同范围内发生的现场签证,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在共同核实确认签证工程内容、工程量和时间的基础上,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超出施工合同以上、投资概算以下,履行相关程序后,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和财政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备案。

  现场签证不得事后补签,对现场签证未按程序办理,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

  第五章  投资评审和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价与审查。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或委托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前期费用的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负责完成,未经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或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市政府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等程序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受理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的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审核流程办理。

  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将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的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一条  因政策性等原因调价、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预算调整和资金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支付。政策性调价等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超出部分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核定范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并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以工程变更形式为中标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造成不必要投资支出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审批、建设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应急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