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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12-10 15: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8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增长,积极发挥民间投资在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全市经济稳中有进、持续向好的发展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激发民间投资积极性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认真执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除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县区)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政务服务大厅作用,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实行并联核准。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编委办(市审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

  (三)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围绕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总体要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或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

  (四)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PPP制度框架与法规体系,研究制定PPP年度推进方案。探索出台政府鼓励PPP建设相关奖补政策,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营造公平投资环境。利用试点城市前期经费中央预算内支持,包装申报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建立统一的市级PPP项目库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发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区)

  二、加快重大项目推进,发挥对投资的支撑作用

  (五)抓好重点项目推进落实工作。优先为重点项目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各类实际问题,全力确保重大项目实施进度。各县(区)要全力抓好本地区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发挥重点项目对投资的支撑作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县区)

  (六)落实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在用地、融资等方面应给予倾斜支持。在项目审批方面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持续提升项目审批办理效能。[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编委办(市审改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县区]

  (七)及时解决制约项目推进瓶颈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事权范围和涉及领域,由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公等形式,集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涉及的用地、环保、规划选址和动迁等核心问题,加快项目开工落地和建设进程。(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三、拓宽重点投资领域,培育新的投资增长点

  (八)扎实做好重大项目谋划。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和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在我市建设并加快前期审批。加快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地建设。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加快实施相关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九)继续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紧紧围绕大生态、大旅游、大健康、大材料、大数据等“五大产业”吸引和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发展服务业,政府通过规划引导、整合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强政府补贴支持力度,并及时提供政策性支持。(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紧紧抓住保障民生、完善城市功能、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加快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管网和设施建设、健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宜居乡村建设等重点民生工程。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加大碧水工程、青山工程、蓝天工程和尾矿库治理投入力度。(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区)

  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十一)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集中向金融机构推介一批有资金需求的重点项目,共同化解风险、破解融资难题,实现银企互利共赢。(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配合部门:各县区)

  (十二)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主动性,靠前服务。要深入基层、走进企业,直面矛盾和问题,以现场办公会等形式,逐个企业、逐个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投资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十三)严格落实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减少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服务的具体措施。要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项目审批事项督察和检查。(牵头部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十四)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配合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

  (十五)全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破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要及时清除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依法依规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打破地方保护;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牵头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市科技产权局)

  附件:本溪市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增长配套措施清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本溪市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增长配套措施清单

  1.关于促进投资增长,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配套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2.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配套措施。(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制定)

  3.关于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配套措施。(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4.关于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的配套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

  5.关于改进环评管理,精简环评手续的配套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制定)

  6.关于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市税务局牵头制定)

  7.关于放宽民间投资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制度性成本,营造宽松市场准入环境的配套措施。(市工商局牵头制定)

  8.关于精简、优化各类手续办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配套措施。(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