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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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电子劳动合同工是否有效 | ||
来信人 | 蔡** | 来信日期 | 2019-07-09 |
信件索引号 | 201900210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贵局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劳动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签电子劳动合同,我作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与我密切相关,面对这种趋势或企业的做法,不知贵局如何看待,希望可以解答我的疑惑。 因此,我想真挚的咨询一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2.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劳动合同取代纸质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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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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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日期 | 2019-07-15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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