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咨询问题,区税务局反馈如下: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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