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应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置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时限:四十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需局长口头同意,审批时一并签字);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机构端进行申请后打印);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姓名、性别、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称、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7、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设诊疗科目不予批准:
1、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
2、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应求的;
3、与拟增设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4、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业务考试或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现场抽查不合格的;
按法律法规要求应要特殊许可的诊疗科目,其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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