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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政府部门带头不遵守法律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1-05-09
信件索引号 202100049
信件内容
为依法保护来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信内容暂不公布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明山区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1-05-12
办理结果

一、关于诊所非法行医8年,监管不到位问题:2018年2月,区卫健局首次接到8890平台投诉件,反映张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经查,诊所在明山区太子城三期2B七楼,张某某承认是从2017年5月开始的诊疗活动,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区卫健局监督员现场下达了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监督意见书。后经多次现场检查,诊所关闭。

二、关于执法过程中,没有就地查封,导致该诊所人走房空,药品转移问题:居民张某于2020年9月1日举报张某某无证行医,当日区卫生监督中心对中医诊所开展现场调查,双方在现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张某拨打了110报警,导致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无法开展工作。

2020年9月4日,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对张某某中医诊所进行调查取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因张某某本人年事已高,情绪激动,身体多病,又带有心脏起搏器,监督员现场下达了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意见书。9月8日,区卫生监督中心再次到现场对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时,其房门上锁,本人处于失联状态。

9月18日,明山区卫健局、卫生监督中心监督员在姚家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太子城回迁楼B2座1单元702室张某某中医诊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该地点已无人居住,卫生监督中心于9月18日采取了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生监督中心于9月25日采取了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可在该日期60日内向市卫健委或明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明山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交付给张某某保姆李某的16000元,建议到司法部门解决。

三、关于处罚过低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细则并未出台,经和上级业务部门沟通,现无法按照该法条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