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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狼青犬安全隐患求助
来信人 董** 来信日期 2019-08-20
信件索引号 201900360
信件内容
福金沟1号楼单元2楼有人养狼青,遛狗时总是从六号楼七号楼楼下走,六七号楼很多1-8岁的孩子在楼下玩,很多人都害怕狗,狗主人说狗不咬人,但是狗看见孩子跑动叫声严重惊吓到孩子,狼青狗站起来有一人多高,叫起来主人根本拉不住,我们做家长的很担心一但狗冲出来咬伤人后果不堪设想,狗死了主人可以再买,孩子被狗咬死了谁来偿命。多次与狗主人沟通望其遛狗不从六七号楼走,其态度极其恶劣,你住一号楼养狗我们管不着,我们孩子们都住六七号楼,下楼玩是孩子的天性,遛狗有其他路可以走,我们家长看见狗都很怕,更何况孩子,希望相关部门领导重视此事,秉公办理。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第五条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第二十三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本溪市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19-08-26
办理结果

市民您好!

       来信收到,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安排属地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地调查,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当事人尽快将大型犬迁离市区。如再遇此情况出现,请及时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