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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咨询公租房政策
来信人 吴** 来信日期 2024-06-20
信件索引号 202400456
信件内容
您好,我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疑问想要咨询:本溪市曾在2012年发布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在本市异地就业无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二是在本市居住且有稳定职业、非本地户籍外来无房居住的务工人员;三是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而无力购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是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有住房需求的引进人才。现阶段,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急需住房解决成年子女分居和异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困难为突破口,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后续并未作明确规定。请问目前本溪市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可以申请,此类人员需要满足怎样的申请条件?请问本溪市首次开放相关申请的时间、政策文件名称、以及该文件是否还有效?感谢解答!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日期 2024-06-25
办理结果

2024年6月20日,住建局局长信箱信件(受理编号:202406201105484698)收悉,就市民咨询公租房政策的问题,答复如下:经与市民本人沟通,咨询人要求提供《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实施细则》现将细则提供如下:

为确保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运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本溪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其中新毕业高校学生和在本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收入限制。

(三)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持有《本溪市居住证》且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方式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市工作(就业)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基本要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工作(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住所在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3、退休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4、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无工作(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工作(就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

1、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2、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3、市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4、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与公示

(一)申请承租政府(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单位拟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房源户型、面积、数量、地址、申请时限、租金标准和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2、申请人根据已公布的房源租赁信息,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运营机构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承租政府(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经申请人工作(就业)单位或社区、运营机构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如实记入《承租政府(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证表》,并分别移送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4、公安和社保管理部门收到《承租政府(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证表》后应签接收回执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家庭资产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属实无异议的留存备查。经审核另有资产或收入以及存在其他异议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期限过后,凡没有书面通知的可视为审核通过。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通过各相关部门联审的,在其《承租政府(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10个工作日内转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经联审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将通过联审和复审的申请人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且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运营机构将其录入《申请人轮候配租信息库》。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和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并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变更登记。

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已录入的申请人轮候配租信息情况制定具体的轮候方案,并按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轮候配租,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

8、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依据配租结果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承租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入住情况由运营机构汇总填报《政府(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9、因年度供应户数有限而未能进入年度配租序列的申请人,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轮候配租原则在下一年度的供应户数中直接排序。

(二)申请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根据住房市场租赁房源信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埠来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可持所在工作(就业)单位证明直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也可以由其工作(就业)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协助指导申请人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申请审核表》,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基本要件。申请人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申请审核表》和相关要件分别到申请人所在社区、或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请人持已经签署审核意见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申请审核表》和相关要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和举报电话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经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

4、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租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按照租赁住房规定条件自主选定租赁房源。申请人选定房源后,应与住房出租人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应将登记房源汇总并填写《政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明细表》,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填报的《政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明细表》审核无误后,与自愿提供房源的出租人签订《政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协议书》,确定公租房社会房源的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相关内容。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政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协议书》与申请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出租人签订《政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房源协议书》确定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全额缴纳公租房租金。

7、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30%比例承担的租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并由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按户返还给承租人。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并依据年审情况,及时对其申请、审核和退出等做出调整并告知当事人。市财政部门和公租房的相关运营单位应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承租住房的相关信息统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