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5〕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
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
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补齐短板弱项,不断提高治理欠薪工作能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有效举措,强化源头治理,实施联合惩戒,将欠薪案件“动态清零”作为全年持续的工作目标,坚决遏制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极端事件和网络恶性舆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一金七制”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
1.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以下均包含,不再重复列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2.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组织进场施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3.落实施工全过程结算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对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4.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5.落实分账管理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分行、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6.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7.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建立健全全市施工项目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落实和日常宣传工作,做到人人知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全面加强欠薪问题依法处置力度
8.严格执行欠薪案件办理机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工资实名制举报投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快立、快处、快结、快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对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欠薪案件,要成立专案组,实行“一案双查”(查欠薪问题,查相关单位、个人责任落实情况),挂牌办理、一查到底。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参与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
9.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经查明确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依法办理恶意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
10.强化行政与司法联动。加强人社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健全人社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
11.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深入开展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县区、大型国有企业工会组织会同本级人社部门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三)全面加强项目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12.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做好源头用工登记,强化实名制和考勤管理,防止账目不清,避免用工纠纷。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因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以及本领域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13.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预算内投资项目监测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建设和计划执行进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提出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避免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14.严格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对央企、省企在我市建设施工的工程项目依法实施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属地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化管理,属地人社部门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欠薪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15.及时清偿中小企业账款。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时办理企业被拖欠账款投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16.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
(四)全面加强工资支付常态化监控预警机制
17.加强欠薪风险预防。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欠薪形势分析、趋势研究和风险研判,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群体,要建立清单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依职责做好欠薪舆情监测预警和分类处置,主动发声、快速反应,严防不实舆情、虚假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出现舆情风险苗头,及时处理不实报道和名为讨薪实为经济纠纷的行为,并将处置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
18.发挥监控预警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监测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运行情况。在线上排查的基础上,集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单位执法力量,对辖区内重点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走访,排查欠薪隐患。全面梳理并动态掌握各类案件线索,做到提前预警、提前介入、提前化解。教育、卫健、国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欠资欠薪问题隐患,建立相关台账,有效化解本系统可能出现的大规模欠薪欠资案件和隐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五)全面提高治理欠薪执法效能
19.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力量。要配齐配强各级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行政编制人员执法力量,抓好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和持证上岗相关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大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畅通欠薪维权渠道,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市、县区劳动监察行政机关与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可采取合署办公等方式,加强执法队伍力量和协调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
20.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属地政府要立即组织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公安等部门迅速介入,现场处理欠薪问题,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报请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防止事态升级扩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本钢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
21.实施通报调度制度。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研究审议治理欠薪工作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活动,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在建工程项目纳入平台监管、欠薪线索核实处置和制度落实预警处置情况。市政府建立常态化通报机制,定期对各县(区)、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治理欠薪工作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
22.实施治理成效问责机制。完善治理成效制度,将治理欠薪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成效问责内容。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区)、各单位要坚决扛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树牢底线思维,把解决欠薪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具体实践,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夯实防欠治欠制度根基,稳步推动欠薪问题得到根本治理,防止欠薪风险向其他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蔓延,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辖范围划分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市直相关单位及本钢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本系统工程项目拖欠工资保障工作。要认真检视本地区短板弱项,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完善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通过专项普法、以案释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各县(区)、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交流各类欠薪案件的处置措施经验,广泛宣传治理欠薪工作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全面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为开展好全市治理欠薪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对于欠薪案件的处理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失信惩戒和查处措施,以及对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治理成效问责,依照《本溪市欠薪案件处置细则》(见附件)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本政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溪市欠薪案件处置细则
附件
本溪市欠薪案件处置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治理欠薪工作,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欠薪案件处理程序
(一)欠薪线索流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国家、省欠薪线索平台系统反馈及劳动维权部门收集的投诉举报欠薪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流转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快速协同处置。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欠薪线索后,要立即核实投诉内容是否属实,摸清涉及人数、金额和拖欠主体等信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及时责令拖欠主体限期支付。
(三)严格立案查处。欠薪线索未能及时化解或缺乏明确化解措施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倒查欠薪案件所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违法案件移交。约定支付期限内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未按约定支付欠薪线索后,立即核查支付情况并督促企业支付,应支付仍拒不支付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于欠薪额度、工程量核定等存在争议且无法判定的,引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查明确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照以下情形由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对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对用工管理不规范情况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五)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失信惩戒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准确把握列入条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做到应列尽列。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
(三)及时公开失信信息。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落实失信联动惩戒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严守提前移出条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四、查处恶意欠薪、非法讨薪
针对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由各级治理欠薪议事协调机构组织人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进行联合研判;
(二)对于初步确定欠薪案件存在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不支付的,且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各级人社部门将恶意欠薪案件线索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于初步确定编造虚假事实、以欠薪为名追讨工程款的案件,且有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的,由各级人社部门将非法讨薪案件线索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形成专案力量,依法强化案件审查、调查、侦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社部门以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法院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依法加快案件的办理和执行进度。
五、实施治理成效问责机制
按照年度治理欠薪工作要求,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纳入重点工作管理,具体成效体现在:
(一)“一金七制”全部落实。(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二)健全完善项目库。各类工程项目均按规定纳入当年项目库监管;
(三)欠薪案件均按期办结。包括国家及省督办案件、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案件以及舆情投诉案件;
(四)未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越级上访、重大舆情事件。
相关地区、部门责任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重大舆情事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问责。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本溪市进一步加强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