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3-11-13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规〔2023〕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严肃纪律监督,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坚持融合共享、协调联动,构建权责明晰的协同监管机制;坚持利企便民、高效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主要目标。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全市适合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模式统一,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重点任务

  (一)项目“应进必进”,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凡列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应进必进”。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国资、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有关要求,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出租、出售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实施。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优化交易流程,实现“不见面”电子开标常态化。进一步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电子开标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不见面”电子开标。开标当日,投标人不抵达开标现场,通过不见面电子开标系统在任意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不见面电子开标过程接受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国资、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程见证。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远程“不见面”电子开标方式。按照《评审专家专用通道及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规程》规定,评审专家抽取人员从专家名单解密环节到评委专家全部进入封闭区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由专用通道直接进入评标封闭区。实现“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见面、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不见面、专家抽取人员与评审专家不见面”。各交易主体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查看“不见面电子开标”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加快研究制定“不见面”电子开标规定、流程,实现不见面电子开标。

  (三)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实现项目代理公平、公正。招标(采购)人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代理机构考核清退机制,持续规范代理市场秩序。同时,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代理机构服务、履职、场内行为情况进行诚信评价,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诚信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四)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化应用水平,实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及矿业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扩大交易保证金电子保函等非现金缴纳方式覆盖范围,推动金融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渠道、全链条金融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国资、机关事务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年版)》的要求,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采购)人依法对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的建议方案,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场外交易、围标、串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乱象,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建设、系统改造、运行维护等经费。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条款与《意见》条款不一致的,遵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

      2.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


  附件1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部委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及进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根据《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政府统筹、发改指导、行业监管、中心见证”的运行模式,构建“决策、监督、执行”相互分离与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定行业交易规则及公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要求、制度、法规等文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抓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交易服务。对本溪县、桓仁县交易中心进行业务规范和指导。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六条  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在本溪县、桓仁县建立分平台。

  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各类交易系统(工具)及其它电子交易基础支撑系统。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https://ggzyjy.benxi.gov.cn/”网站为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满足各类电子交易评标工具(系统)、其它电子交易辅助工具(系统)的运行要求。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场交易项目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评审)、计算机辅助评标(评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网上竞价。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规范化管理。发改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交易项目和规则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市统一目录管理,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发改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并适时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托交易工具实现各种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模式,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编制、加密电子交易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竞争主体和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库应当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登记。

  进场交易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应当实行窗口集中,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或者国家、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同一项目在多个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的,其内容应当一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第十四条  竞争主体应当按照交易公告和文件的要求,按时获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办理投标电子保函)、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按国家、省及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代收代退,并接受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使用保函的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认可的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收退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记录交易过程情况。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评审)区域进行封闭管理,评标(评审)期间,除与评标(评审)有关的人员外,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域。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完成,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竞得)候选人名单或者确定中标(竞得)人。

  评标(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交易结果形成后,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依法发布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单位提出异议或者质疑,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相关系统自行打印,并依法向中标(竞得)人发放,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竞得)的竞争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及时将交易全过程记录信息和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调取交易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并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信用主管部门要求,依法限制严重违法违纪失信的交易主体进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关键环节、载体,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监管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应当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报监管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交易开评标现场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争主体,不得对竞争主体实行歧视待遇;

  (三)向竞争主体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五)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所签订的合同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六)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交易文件;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业务;

  (二)接受项目单位或者竞争主体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向项目单位或者竞争主体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交易文件;

  (五)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评审)至评标(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竞争主体,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三)违反评标(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他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三)澄清、说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以向项目单位、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中标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依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

  (六)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  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互相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不得发表带有意向、倾向、暗示性的言论,干扰影响评标(评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提供服务设施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单位、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竞争主体、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三)中标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

  (四)代理机构,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专业检测、交易代理等服务的主体;

  (五)行政主管部门,是主管某个方面的政府部门,是指一个单位的上级(政府)管理机构;

  (六)监管部门,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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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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