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shjjsj-2023-0002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建议》(2065)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建议》(2065)答复
袁海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2年8月1日,作为全省大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的《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针对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制定数据开放的标准规范、提高政府开放数据数量和质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开放四条建议,《条例》中明确规定:
(一)我省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准体系;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放要求、变化周期等;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规则,由省网信主管部门制定。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数据向社会开放。
该条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由省大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由省网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规则。公共数据开放的目录、范围、内容、格式、共享开放要求、变化周期等,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同时,《条例》提出要“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的数据向社会开放。”
(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数据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该条明确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加强管理。同时,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均应共享,并只能用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
(三)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中发展促进章节从完善顶层设计、资金、政策等方面引导、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明确规定:
一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总体规划,构建产学研用联动的应用场景创新圈,推动全社会共同挖掘需求、设计流程、开发应用,不断增强场景创意,搭建场景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二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核心系统研发、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开发适合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大数据企业。三是对全省重点大数据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
下一步,市营商局将严格贯彻执行《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按照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省委网信部门制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标准和规则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会同市委网信部门和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完善我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组织架构、明确权责界限、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标准和规则相关数据归集、共享,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