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shjjsj-2021-0000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招标采购中采用投标保函的建议》(3274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在招标采购中采用投标保函的建议》(3274号)答复
王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招标采购中采用投标保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正常周期一个月,实际两个月以上多者达半年),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您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在建议中提出的“交易保证金被占用、挪用和长期不返还”的问题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2014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投标保证金即实行银行账户专户管理,严格按着原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管发〔2014〕5号)和《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利息退还制度的通知》(本管发〔2014〕26号)进行收取和返还。在项目交易中,未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之内返还;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在中标合同签定交到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返还。凡涉及产生利息的项目,全部按着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办理本金及利息返还。因此,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存在“交易保证金被占用、挪用和长期不返还”的问题。
二、关于建议“在招标采购中采用投标保函”的问题
电子保函是担保人以电子文档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电子保函一般是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在投标中实行电子保函是国家积极提倡的一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市场监管,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交易措施。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明确: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2019年6月20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年68号)中明确: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政府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办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决策权利和行政监管职能,对于是否“在招投采购中采用投标保函”制度只能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而行,在今后的招标采购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全力以赴配合实施。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